平潭一市民持着C1驾照开着B1型的汽车
2012年初,李先生持着C1证驾驶一辆B1型中型普通客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平潭交警大队主持下,李先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共20万元。此后,李先生向平安保险福建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持C1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违反了保险合同所附条款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相关约定,拒绝赔付。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不应狭义理解为未取得驾驶证,还包括未取得非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仅能表明其具备了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驾驶资格,对于非准驾车型,仍不具备驾驶资格。本案中,李先生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并非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故对于该被保险车辆,李先生不具备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只能由李先生自行承担。平潭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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