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规不仅扩大了救助范围还提高了救助标准
平潭人才 平潭《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新规不仅扩大了救助范围,还提高了救助标准。此前,平潭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仅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据悉,新规救助对象增加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部分人群。
据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属于第一类救助对象,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则为第二类救助对象,两类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有所不同。《办法》规定,第一类救助对象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此外还享受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等。
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救助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6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在封顶线内,救助比例由原先的80%改为全额救助。而作为《办法》中新增的第二类救助对象,他们的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为:因病住院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县民政局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给予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30%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000元。平潭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