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检察院案件管理4次修订形成案件管理“平潭模式”
作者:wiven 来源:平潭人才网 日期:2013-04-21 浏览

平潭人才网       平潭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郑惠安说“案件一来,它就开始阴魂不散盯着你,盯着案件的所有办理细节,从头到尾,它用一双无形的眼睛,监督着我们办好案件,丝毫不敢怠慢。” 让郑惠安倍感压力的“它”,便是平潭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和内部监督机制,就像在内部安了一个探头,所有进入检察院的案子,它的“一举一动”就都在监控之下。

  “案管中心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把关案件的质量。”昨日,案件管理中心督察员蔡云玲说,她的工作就是通过办案系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执法办案进行监督,对案件质量把关。2011年11月22日,平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翟飞(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之前,翟飞一案在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差点认为证据不足,拟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县检察院案管中心的督察员给出了建议,最终将翟飞送上了法庭。2011年2月1日,因为停车的问题,杨利(化名)与周小川(化名)两人引发了纠纷,在一旁围观的杨利朋友翟飞(化名)打电话给了郭勇(化名),让他叫来了其他人。一场“大战”后,周小川夫妇被打成轻伤。

  事后,杨利等人都被判了刑。而当时打电话的翟飞无法定案。翟飞说,打电话给郭勇,只是叫他来玩,没有叫他召集人打架。因此,翟飞在电话中是否让郭勇召集他人打架,成为起诉的关键点。由于证据不足,公诉部门对翟飞是否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犹豫许久。“在同案犯口供中,说的是翟飞打电话让郭勇叫来他们助阵。在会上,我有不同建议,但心里没把握。”她说。会后,她认真看了案卷,并向案件管理中心主任王建提出对翟飞提起公诉可能更妥。于是,王建召集督察员,从多方面考虑,大家也同意蔡云玲的意见。最终,对翟飞一案提起公诉的处理意见被采纳。

  “刚开始大家基本没把‘这双眼睛’当回事。”郑惠安所说的“眼睛”,就是检察院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督察员们通过浏览办案系统,可以将案件承办人信息、案件在何时处于哪个办案环节等相关信息一览无遗,直到案件办结归档,所有的案件材料都逃不过案件督察员的“火眼金睛”。“一开始,业务部门对案管很有抵触情绪,毕竟被监督总是不舒服的。”郑惠安说。2011年4月,县检察院案管工作逐渐进入成熟规范运转,那时所有检察官都在观望中。三个月后的一天,电脑上弹出案件质量分析报告,通报了大家手上案件出现的问题。

  据了解,如果谁一年内被通报达到3次,这些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那么他这一年之内的晋升和评先资格就会受到影响。“第一次,基本每个人都逃不过被通报。”郑惠安回忆,在第一次案件质量分析中,他办理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被指出3个不当之处。“他们动真格了,我们这才慢慢开始重视。”案件处理不当,案管中心会来提醒,而案件的案件审理快要超期了,也会收到案管中心的提醒。“请注意,您办理的案件期限即将届满。”当郑惠安打开办案系统,弹出了这样的提示,审理时限不足7天,就会亮黄灯提醒,“像这样的超期预警,刚开始会觉得紧张,现在已经适应了。”

  从2010年开展案件管理工作以来,他们制定的《案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就先后经历了四次大的修正。而如何把握案管工作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介入度”, 避免给主办的检察官带来额外的工作量,成为 “平潭模式”的关键问题。有的检察院忽视了过程监督,案管工作往往停留在了事后监督的层面,万一发生案件质量问题,也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而“平潭模式”则是注重了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纠错。“部分检察院片面强调质量把关,把案管程序作为案件办理程序的一个必经环节,这无形中又给案件承办人设置了一个槛儿,让程序变得更加繁琐。这是我们所尽量避免的。”检察长施建清说。

  如果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件承办人不会受到案管中心的任何干扰,案件也将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下去,但是,如果稍有瑕疵或出现问题,就将收到案管中心的提醒和建议。这套案管模式是县检察院探索出的“平潭模式”,利用网上办案系统,在网上对所有的案件进行监督,使案件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处理。平潭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