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船业物权纠纷案在平潭开审
作者:wiven 来源:平潭人才网 日期:2012-07-24 浏览

阳光火辣辣地照射在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院落里。楼门前聚集着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职工及亲属们。

7月17日8时许,为了旁听法院审理远大公司对另两家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他们提前赶到法院以便早早进入法庭就座。

被告

根据政府决定和指令施工

7个月前,《法制日报》记者曾专程赶赴福建,对这起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物权纠纷进行过详细调查。记者看到,远大公司建造的船坞已被填平,建设工地用房已被拆除,同时了解到这家民营企业建造的自来水塔、架好的电线、铺设的道路都被施工公司任意使用而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同时,远大公司向当地林业和海洋监察部门举报,称施工公司甚至不经申报审批就砍伐岛上林木、填海造地,这些行为经相关专业人员调查后予以确认。2011年12月20日,《法制日报》刊登了调查报道――《福建一省重点建设项目“搁浅”背后》。

7个月后,《法制日报》记者再次来到平潭,以公民身份走进平潭法院第三审判庭落座旁听。

7月17日8时33分,庭审开始。

作为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两名北京律师在法庭上陈述:

“本案提起是因平潭综合保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地点为原告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海域,该合同签订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随即强行施工、强占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海域,并摧毁和抢占了原告所有的房屋、船坞、设备及地上附着物等。”

坐在被告席上的第一被告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平潭综合保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回应说,这一物权纠纷既不存在侵权,也不存在过错。其理由是,原告作为修船和造船的企业,其功能已经不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属于征迁范围,这是不可逆转的事实。而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中交公司履行的是合同的义务和建设单位的指令,也履行地方政府的指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尽管地方政府对原告企业采取收回的措施的确存在错误,程序上不是很完善。但本案既不是征用,也不是征收,而是收回。地方政府收回措施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都是行政行为。这名委托代理人坚持认为,本案是地方政府为收回土地和海域权而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案件,归行政法调整。他说:“被告两家公司都是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和指令去施工的,这责任不可能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

政府并没授予被告执法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王才亮在法庭上说:“停止施工基于两个事实,一是原告的所有合法权利没有依法被剥夺,二是被告的所有施工行为没有法律许可。”

这名律师说,他注意到第一被告声称根据合同设定的免责条款,如果有违法行为是由第二被告来承担,他明确表示,“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要免责,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原告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这样的事实――所有地方政府出具的文件及收回土地的文件,都是在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后。“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2011年3月,取回土地使用权是同年5月18日。而政府对征收文件实行撤销的时间是在同年11月18日,也就是两被告向法庭举的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你不能以事后的征收文件来剥夺原先的财产所有权。”原告律师说。

针对两被告在法庭上声称施工与地方政府的文件关系,原告律师认为,所有施工活动都必须符合建筑法的规定。而管委会下达文件要求被告施工,这不能取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针对平潭总体发展规划与施工项目的关系,原告律师认为这其中并没有确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因为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还需要省政府研究并颁布详细规划。

原告律师经认真核对管委会文件后提出:管委会没有一个字提到两被告可以不用向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不用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规划。从地方政府拟征收到今天为止,也没有与远大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两被告有什么权利到远大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地面上毁坏财物?即使远大公司与地方政府达不成协议,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应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政府并没有授予两被告有执法权。

庭审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询问远大公司船坞所在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海域使用面积占据金井码头1号到5号码头的哪部分泊位时,原告律师回答:“因为还没有颁布(详细)规划,我们在网上没查到。”

据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解释:“原告的土地和海域在1号和3号码头之间。今年2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把涉及争议的1号到3号码头变更了业主。”

庭审进行到最后陈述阶段时,原告律师在分析纠纷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关系时称:“两被告违反了两大法律关系,一是违反了国家房屋土地不动产征收中的执法权的关系;一是国家建设法规的严格要求。”

当日上午10时,法官听完双方最后陈述后,向双方征求是否同意调解后宣布休庭。

庭下

“我们相信政府会依法行政”

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称:“同意平潭实施全岛放开,在通关模式、财税支持、投资准入、金融保险、对台合作、土地配套等方面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更加优惠的政策。”

在该规划正式发布的4年前,远大公司的“平潭船舶修造改装中心基地建设项目”被确认为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

2010年3月,就在远大公司船舶修造厂建设临近收尾之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告知远大公司,根据该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福州港平潭港区出于建设公用设施的需要,即将启动的平潭港区金井1号至5号泊位工程项目,“拟征用”远大公司的全部用地、用海范围。同年8月1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达了《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征迁事宜的通知》,要求远大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补偿对接工作。

据记者了解,远大公司1年多来多方奔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启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司法程序,直到平潭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物权纠纷案。

“我们相信政府会依法行政。”远大公司董事长高文华对记者说,这起物权纠纷案总会有个公正的说法。